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股东至少有一个是法人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一设立登记。

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_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步骤和手续
1、查询。
申请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字号”。
2、领表
申请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3、提交材料;
(1)电脑查询结果;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受理审核
公司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3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申请设立的时限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拟订);
(4)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计生证明,外地股东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股东为法人 资格的,提交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领照,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凭受理收据和身.份证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如公司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申请设立
·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只一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设立须经市政府批准及国有资管理局授权后才能申请工商登记。申请文件与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已经市国资局授权设立的公司可以单独申请设立国有投资公司。

六、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 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身份证明和计生证明,非本市户口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一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的,由负责人凭受理收据前来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设立登记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则凭受理凭据办理领取《分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七、公司变更登记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须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变更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凡符合上述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应文件;
1)变更住所的,须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提交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以及计生证明
3)变更注册资本的,要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如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公司变更类型的,要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文件。
6)有限责任公司要变更股东的,要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须提交 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关资料。
7)、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要同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8)、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说明;
(6)公司章程修改后,·未涉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须提交的变更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30天内作出变更登记申请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4、领照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被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凭受理收据和身份证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凭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公司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八、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和时限
分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变更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登记机关领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好。
2、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连同 《营业执照》正、副本一齐提交给登记机关;
(2)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薪熊谷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须提交新负责人履历表及计生证明外地户口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5)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须提交有关部了的批文。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须提交的变更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30天内作出变更登记申请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4、领照
 分公司变更申请被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凭受理收据和身份证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凭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分公司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九、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时限及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领取通知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受理收据前来领取《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如被驳回,则领取《公司注销登记驳回通 、 回
知书》。

十、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分公司,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分公司须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分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被核准,登记机关发给申请人《分公司注销核准通知书》;如被驳回,则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